今年5月頒布的《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條例實施后廣州的校車管理,校車使用許可的獲得及標牌申領的流程等問題,交警部門進行了解讀。根據《辦法》規定,校車標牌申領需在9月1日后3個月內完成。
先向區教育部門遞交申請
校車作為保障學生上下學途中交通安全的一道屏障,校車自身的安全自然不容忽視,《辦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有著明確的規定。
據介紹,廣州交警在審核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工作中需要核實的材料分別有市教育部門轉來的“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專用校車已領取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除外)、“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5項內容,即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方應由申請人先向區教育部門遞交相關申請材料,經市教育部門審核通過后再由市教育部門轉給交委及交警部門進行審核。
3個工作日內交驗機動車
據介紹,廣州交警將在接到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將會同有關部門實地查驗校車的開行時間、行駛路線、停靠站點以及選用車型等情況是否合理,審查意見書面回復市教育部門。
同時,廣州交警在接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的一個工作日內對5項材料進行初審,并指導校車申請人預約機動車查驗,把校車的機動車年審工作和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中的車輛查驗工作盡可能地合并完成,減少校車申請人辦理業務的程序。
此外,廣州交警自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后1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未交驗機動車的,將再次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交驗機動車。